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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须作于细
 [打印]添加时间:2021-03-3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60
   今年以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从加强干警“小事小节”抓起,促进干警作风转变。其实,法院的各项工作都连着作风、连着形象,已成为社会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公信问题。
 
  整体的完满取决于细节的完满。当事人正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活动的细节,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规范和公正与否。有媒体曾报道:某地法官上庭审案,开庭之后竟发现忘记带法槌;控辩双方正在激烈辩论,突然审判台上响起了欢快的手机铃声;开庭时,坐在审判台上的审判员打起了瞌睡,法庭的严肃性遭到质疑。庭审中任何微小的细节都关乎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对于庭审秩序和细节的完美追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国家司法人员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会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为此,法官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还要做到形象公正,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每个司法细节都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质量。从审判实践中看,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有意见,多是因为司法活动中细节上存在瑕疵。如个别法官面对工作压力容易急躁,不愿意仔细倾听当事人发言陈述,随意打断当事人讲话,引发当事人不满;有的法官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不恰当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亲密,让对方当事人产生厚此薄彼、亲疏远近之感,因而对判决结果产生怀疑;有的法官不注意言行举止,在行使释明权时引喻失意,误导了案件当事人;有的法官不注重司法礼义,举止言辞失当,让当事人产生不信赖感,等等。在一部分人看来,只要案件在实体上处理没错,这些细枝末节大可不必追究。但其实小节问题很容易酿成结果偏差,进而造成当事人上诉、申诉、信访,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度。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法官的形象公正,必须从一言一行做起,于细微处见公正、树公信。案件重大疑难不可怕,可怕的是思想上粗糙大意,只有认真、细致、负责,重视工作中的细节,才能树立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加强司法公信。(扬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