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显示,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刘某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徇私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此前报道:今年4月18日下午,原阳县某建筑工地自卸车倾倒土方时,将在工地玩耍的4名儿童压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名开发及施工人员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由政法、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全面调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男,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原阳县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新乡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牧野区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原阳县“**”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时任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后,安排副站长陈某某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向**公司下达《河南省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期间,刘某某收受**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的一箱价值2300元剑南春酒。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排人员督促该项目停工,也未将该违法事项移交原阳县**局,致使该违法建设持续施工至2020年4月18日“**”项目事故发生,造成四名儿童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徇私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