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的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非仅有人民法院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一条发现途径,其完全可以通过侦查、当事人报案、第三人举报等方式,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后是否立案侦查、如何侦查等问题属于其自身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认为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但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此前对该犯罪嫌疑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并已经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尊重其职权行使行为,不能以审判权代替侦查权;若犯罪嫌疑问题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的,可不再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其已经掌握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