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尤以商标侵权为甚,非常常见也非常轻易认定的是贩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筑质料的违法行为。随着注册商标权益人维权意识的进步,其维权平台渐渐延长到建设工程工地现场,因为施工现场获取施工单位主体身份信息较获取侵权建筑质料贩卖方信息更为轻易,权益人往往倾向于以施工单位在施工环节使用侵权建筑质料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干脆对施工单位进行告发。
当前,对于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建筑质料的行为是否组成商标侵权以及组成何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一定争议,如从《商标侵权校验标准》征求意见版与正式版的差别可知,凭据征求意见版第二十八条划定,在包工包料的工程承揽谋划活动中,承包方使用商标侵权商品作为原料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划定的贩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而凭据正式版第二十五条划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谋划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划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工程承揽”换成“加工承揽”,简单两个字的变更,背后的含意不言自明。“工程承揽”这个称呼不够严谨,凭据民法典条约分类,建设工程条约与承揽条约是自力的条约功令关系,建设工程条约包括施工条约,施工条约的内容普通包括质料和装备提供义务等条款,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产生的是承包行为而不是承揽行为,也不是加工承揽行为。因此,不能简单套用《商标侵权校验标准》第二十五条划定干脆认定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商品属于贩卖侵权商品的行为。
建设工程平台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监管,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建筑质料的行为功令关系较复杂,环境趋势监管部分介入还需谨严为之,需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商标侵权素质,厘清关联功令关系,了了监管职责。笔者就建设工程中波及的商标关联功令进行梳理,以期揭示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建筑质料的行为素质。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非常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功令几何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划定了8品种别的干脆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两个条规加在一起,划定了两种间接(赞助)的商标侵权行为。别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还划定了兜底性条款,对此仅有《非常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功令几何问题的注释》第一条进行了司法注释。上述功令及司法注释一共划定了10种侵权景遇,剖析这10种景遇大致可以把侵权行为分成制造、流通两个大环节,干脆使用了商标标识的行为可同一视为制造环节,而贩卖、提供便当等可视为流通环节。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购买侵权建筑质料并不是为了再次贩卖,而是使用在其建设的建筑工程上,通过施工单位的使用行为,侵权建筑质料曾经成为建筑工程整体上的不可盘据的一个整体,曾经不再具有流通性。因为案外贩卖者在将侵权商品卖给施工单位时,其商标侵权行为已实施完毕,冒充商品已退出流通平台,施工单位并无赞助案外贩卖者实施干脆商标侵权行为,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建筑质料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10种商标侵权景遇。
再进一步剖析,经过施工单位的使用行为,侵权建筑质料在建筑工程整体上已处于隐性状况。凭据校验商标侵权与否的混淆准则,凡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允许,在相像或近似商品或服无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像或相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即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之,即便在相像或近似商品或服无上,使用与他人相像或相近似的商标,但不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则不组成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的条件是该使用行为是商标性使用,即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用于辨认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侵权建筑质料处于隐性状况存在时,其上的商标标识已不可见,不会造成混淆。
再者,若将施工单位购进侵权建筑质料、使用在建筑工程中、工程交付行为认定为贩卖侵权商品行为,辣么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含有侵权质料的建筑物贩卖给购房者时也属于贩卖侵权商品行为。云云类推,在房屋的交易流转过程中,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成为潜伏的侵权者,这显然并不合理。
《商标侵权校验标准》中并无认定施工单位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划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没有司法注释层级以上效率的功令规则予以明白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把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侵权建筑质料行为认定为贩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平台知识产权护卫是一个极具职业性、复杂性的平台,尤其是当前能手政功令、司法讯断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时常出现后果截然不同的情况下,本文仅通过关联功令知识浅谈对建设工程平台商标护卫的认知,以期惹起更多共鸣与争辩,使今后的商标功令工作沿着精确的偏向走得更远、更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