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带着几名员工专程来到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他握着检察官的手久久不放。“三年了,这笔钱终于拿回来,我们企业有救了。”该院积极履职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维护司法尊严,近日在最高检发布的四起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指导性案例中,该案榜上有名。
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吕某在拒不支付赔偿款三年后,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建筑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企业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事情还要从三年多前说起。2017年5月17日,实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因一笔合同履行纠纷诉至青浦区法院,8月16日,建筑公司被判支付实业公司325万余元。建筑公司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同年11月7日,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建筑公司经营地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经实业公司确认并同意后,于2018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月9日,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组织实业公司、建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讨仍拒绝履行协议。2019年5月6日,实业公司以建筑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分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对于实业公司来说这是一笔巨大的金额,建筑公司迟迟不执行判决,公安机关又不立案,2019年6月3日,无计可施的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向青浦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建筑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这笔钱从2017年起被一拖再拖,我们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检察机关能为我们主持公道,为我们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盛某在面对检察官时满面愁容。
初查确定建筑公司涉嫌犯罪
青浦区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线索后,检察官潘志峰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发现建筑公司应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存在刑事立案的初步可能性。通过调阅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发现与建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集团公司曾欲以转账形式向其支付货款,但因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而未果,这引起了潘志峰的注意。
“某集团公司既然有过转账举动而未成功,势必会和建筑公司进行协商,而我们未在调查中发现最终的协商结果,因此可以推测这两家公司之间极可能存在其他途径的经济往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官跋涉至千里之外的某集团公司,调取了相关往来账目、合同、汇票等书证材料,确认该公司曾以汇票形式将货款支付给建筑公司。
确定了犯罪事实只是第一步,进一步调查随即开展。承办检察官调阅青浦公安分局相关材料和青浦区法院执行卷宗,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建筑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在同实业公司诉讼过程中,曾将建筑公司更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而后将部分货款转移未用于判决执行,以致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败诉后,在执行阶段无法找到建筑公司资产。
通过调查核实收集大量建筑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往来账目以及银行流水、银行票据等证据后,青浦区检察院初步确定了建筑公司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已涉嫌犯罪。2019年7月9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然而收到的回复意见是,本案尚在执行期间,建筑公司未逃避执行判决,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赔偿款执行到位
该院并未放弃,认为该回复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更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找到建筑公司资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目的就是利用汇票背书形式规避法院的执行。2019年8月6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调查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决定对建筑公司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将建筑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370余万元,次日,公安机关对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经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和吕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后,青浦区检察院以建筑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区法院判决甲公司、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