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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141
核心提示: 关注燃气爆炸,关注燃气安全,防微杜渐,居安思危,为降低与排除燃气爆炸事件贡献一份力量!  1 总 则  1. 为解决当前农
  关注燃气爆炸,关注燃气安全,防微杜渐,居安思危,为降低与排除燃气爆炸事件贡献一份力量!

  1 总 则

  1. 为解决当前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加强燃气工程运行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制定本导则。

  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经营管理与燃气使用。

  3. 本导则所称农村燃气工程,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或其他气源点接入,以管道输送方式供给农村居民、商业、工业等用户生活(炊事、洗浴与采暖等)、生产使用的管道天然气工程。

  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其他燃气工程参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4. 农村燃气管理应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执行。

  5.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燃气工作的领导,农村燃气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6.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燃气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督、消防、城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2 术 语

  1. 居民生活用气

  用于农村居民家庭炊事、制备热水、采暖等的燃气。

  2. 商业用气

  用于农村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3. 工业用气

  用于农村工业企业生产的燃气。

  4. 燃气燃烧器具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5. 用户管道

  指从用户计量设备出口阀门到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管道。

  3 规划建设与管理

  3.1 燃气发展规划

  1. 省辖市、县(市)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应包含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内容,满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燃气行业发展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2.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用气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农村燃气设施。

  3.2 特许经营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及村委会不得与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也不得授权其组成部门与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开发协议、工程建设协议等替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应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及河南省关于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3.3 经营许可

  农村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及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4 工程建设

  1.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要符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2. 农村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规定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

  3.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5 施工验收及竣工备案

  1.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 未通过验收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 建设技术

  4.1 基本规定

  1.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采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2. 农村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 农村中土坯房、木板房、墙壁或屋顶为易燃材料以及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规定的农村建筑不应使用燃气。

  4. 农村燃气工程的燃气管网、调压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志的类型、材料、颜色和尺寸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5. 农村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户内不应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6. 本章只针对农村燃气工程中燃气管道系统、调压设施、计量设备、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等作出技术要求;农村燃气工程中的厂站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4.2 室外燃气管道系统

  农村室外燃气管道可采取埋地和架空等方式敷设。

  4.2.1 埋地管道

  1. 埋地燃气管道应沿水泥、沥青或沙石等路况较好的道路敷设,避开机井、地窖和化粪池等处,不应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

  2. 埋地燃气管道不宜与雨水、污水、热力、电缆等其他管道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 埋地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管顶至路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硬质车道下面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处(含人行道)下面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4)埋设在土路时,应增加埋深或采取防压断、防损坏等保护措施。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埋地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5. 埋地燃气管道与电讯、电缆管道等重要地下管线交叉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穿越方式和保护措施,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未明确的,应与有关单位商定,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定穿越方式和保护措施。

  6. 埋地管道应沿管道敷设方向设置警示带,警示带应平敷在距管道管顶0.3m~0.6m处。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应设置示踪装置及保护板,保护板上应有警示语,当保护板兼有示踪功能时,可不设置示踪装置及警示带。

  4.2.2 架空管道

  1. 架空管道宜沿村内非燃烧建筑外墙或实体围墙敷设,敷设位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敷设管道的墙体应有足够的支撑力。

  2. 架空管道应选用钢管,敷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独立支架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满足管道安装与使用要求,不得将燃气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3. 架空燃气管道沿建筑外墙敷设时,中压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的外墙敷设;低压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三级的建筑的外墙敷设。

  4.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与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净距不应小于0.5m,低压燃气管道与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净距不应小于0.3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门窗开启。

  5. 架空燃气管道跨越道路时,与道路、其他管线的垂直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应设置有明显限高的标识和识别标识,有条件的应设置限高门架。

  6. 架空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和交叉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

  7. 架空管道在易遭破坏处应采取防破坏的措施。

  8. 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燃气管道,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2.3 阀门

  1. 农村室外燃气管道应按城镇燃气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阀门。

  2. 调压箱(柜)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柜室外进、出口管道上的阀门距离调压柜不宜小于5m。

  4.3 室内燃气管道系统

  4.3.1 一般规定

  1.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燃气软管。

  2. 农村居民及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用气房间内燃气管道宜明设,不应设置或穿过以下场所:

  (一)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卫生间内;

  (二)储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间、有腐蚀性介质或堆放农具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及牲畜棚等地方;

  (三)可能承受重物占压或其他导致管道受损的地方;

  (四)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槽处;

  (五)烟道、进风道等处。

  3. 室内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宜大于2.4m。没有直通室外门或窗的暗厨房不应安装。

  4. 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不应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5. 敷设燃气管道及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有实体墙或门、窗与其它房间隔开。

  6. 燃气管道穿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应有接头,套管两端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7. 室内燃气管道支架、托架、管卡应安装稳定、牢固,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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