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河南某建筑公司与鹤壁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社区一工程项目。2018年1月,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后,鹤壁某置业公司尚欠河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88.97万元及相应违约利息未支付,由于该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鹤壁某置业公司支付河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88.97万元及相应违约利息。判决生效后,鹤壁某置业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该建筑公司遂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鹤壁某置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该工程款。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由于目前正处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干警运用执行信息化措施,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线上查询,发现之前冻结该置业公司的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
3月6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执行干警表示其公司目前复工在即,且该工程款中还有大部分是农民工工资,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用于周转,希望可以尽快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划拨。执行干警在接到请求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及该企业是否能够顺利复工的问题。于是,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扣划方式,将已冻结的388.97万元工程款扣划到位,并立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3月6日下午3时31分,该建筑公司代理人告知执行干警已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并对执行干警高效的工作效率给予高度评价。疫情当前,淇滨区法院将全力以赴,积极为企业复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